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的,是否应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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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酒 2022-11-28 19:49:38 270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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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得起放得下
    2022-11-28 19:49:5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认为,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在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方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但在二一审审理中又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不予审查,有新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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