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明确被告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权项)。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存在多个版本,原告可以就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名称、版本进行明确并举证证明,可以选择最相近似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原告可以针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同特征,区分单纯传播、最终用户、抄袭剽窃、破坏技术措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况,进行举证。
2.原告举证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接触了主张权利的软件且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实质性近似的证据。
(2)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权利软件的源程序。
(3)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者提供的源程序无法采信的,原告可以主张将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
3.比对流程
(1)当事人可以将载有计算机源程序的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等以加密方式提交,封存后提交法院。
(2)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比对,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比对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3)在进行源程序比对之前,需要确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
(4)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当事人不得保留己方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如需就源程序发表质证意见,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保密承诺或者由法院作出秘密保持令,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复制给对方当事人。
(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印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