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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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碎一池星月 2022-11-29 12:27:20 329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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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一世
    2022-11-29 12:27:3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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