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 2 )投保单;
(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 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 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 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 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 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 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 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