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来看,转包人虽然转包工程,但其仍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完成施工合同,组建了项目部,委派了管理人员,参与了质量、工期、结算等各项管理,对外承担了质量缺陷责任、逾期交工责任,管理费并非纯粹意义上的非法所得。
2、《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转包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根据转包合同约定,转承包人获取的是扣除管理费之外的价款,故应当遵守转包合同的约定,转承包人要求扣除管理费,不予支持。
3、转包行为违法,转承包人也是违法行为人,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取得利益”的原则,如果判决转包人退还管理费,等于转承包人获得了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