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现场勘验是鉴定人的义务。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造价师证等有关可以证明自己是案件鉴定人的相关证件,以备查验。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具以上证件,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具可以证明自身是案件鉴定人员的相关证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本次现场勘验无效。
鉴定人员应如实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委托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或虽然参加现场勘验而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不影响勘验记录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