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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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的梦 2025-05-18 17:19:30 223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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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遇
    2025-05-18 17:19: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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