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含义
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注:一般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项目。
Ⅱ 技术标准
《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 1555-2019)
Ⅲ 规范委托表述
对XXX后续诊疗项目及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评定。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评定后期继续用药者,需提供连续的用药记录明细。
Ⅴ 注意事项
1.针对医疗终结后尚未发生的诊疗项目;
2.现行评定规范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而确需给予后续诊疗的,应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康复医生的建议加以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