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相关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