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不可抗力因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存在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故,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法应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