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和归属的实体性异议,也即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民事权益,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项下请求权实现的主张。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属的实体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该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