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机动车方履行了保险义务后,能否向非机动车行为人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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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我们变成回忆 2023-06-03 17:00:04 257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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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舞
    2023-06-03 17:01:23
            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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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愿今生约定他
    2023-06-03 17:0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原意及实践上,因机动车作为高速度便利的交通工具,危险性上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机动车一方控制交通事故的危险和避险义务要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有利于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特别是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亦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且其自身亦会遭受一定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亦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并不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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