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估费、拍辅费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作为被处置财产的案外共有人,在不承担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情形下,如责令其承担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评估费、拍辅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更公允。
关于在过户中产生的税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的税费需由相应主体承担。因此,过户中产生的税费,应由被执行人与案外共有人按相关规定共同承担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