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用公章未备案,盖章后果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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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落泪干 2022-04-09 09:23:44 268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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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马踏风来
    2022-04-09 09:33:00 已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在未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限制,在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内从事民事活动,完全有权代表公司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即使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但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说即使印章非备案印章,但代理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有效,或者代表权或代理权无效但构成表见代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有效,签订的合同亦真实有效,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当相对方已经确有理由相信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法律行为时,不论所加盖公章有无备案,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考量,该行为对被代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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