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
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根据深圳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
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