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不清和事实认定错误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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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展眉头 2024-10-27 09:01:25 1116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事实认定不清# #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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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芒万丈
    2024-10-27 10:12:52
      事实认定错误,就是法院是认定了一案件的和诉讼请求有关的一事实,但认定错了,结果是导致适用法律也错了(因为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这种案子,错的会很严重,多米诺骨牌一样,连环错,有时候甚至都能影响诉讼程序适用。
      事实认定不清,就是法院是认定了一案件的和诉讼请求有关的一事实,但认定的发虚、模糊、不全、歧义,大多是不全方面。二审一旦认定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很有可能会发回重审。如果一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但你认为二审改判率低,希望案件重新审理,可以强调一审事实认定不清。
      事实认定错误和事实认定不清,二者的关系有时候互斥,有时候前者包括后者。如果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你认为二审足以查清事实,你想二审改判,那你可以强调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没必要过度去钻牛角尖研究这两个情况是什么性质。可以记住大原则,在事实有问题时,在二审时,如果你不想让案件发回重审,那么就不要老是强调事实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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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幻化成蝶
    2024-10-27 09:47:09
      “事实错误”和“事实不清”属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个不同概念。要理解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含义上看两者的区别。事实错误,本质上是指: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符(主观与客观不同或相反即为错误),实际上是指:基于案件中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所能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同或相反。事实不清是指,基于案件中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所能认定的事实,达不到对案件进行裁判所需要的事实清楚的程度,即法律适用三段论中作为小前提的要件事实缺乏。
      其次,从评价对象看两者区别。事实错误是针对一个案件中的单项事实认定所作的评价,而事实不清是针对一个案件的全案基本事实认定所做的综合评价。比如,在一个合同诉讼中,要查明合同的签约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履行情况等等与诉请和答辩相关的所有法律要件事实。对某一项事实认定来说,例如签约主体错了,就构成了签约主体事实认定错误,但这种情况下,不会评价说“签约主体事实认定不清”。如果前述需要查明的签约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履行情况等等要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查清就下判,这个时候就可以评价“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第三,从结论的范畴来看两者区别。“事实错误”讨论事实结论的“对”与“错”;“事实不清”讨论事实结论的“有”和“无”。对与错,有与无当然属于两对不同的哲学范畴。当然,这里所说的有和无,是指案件基本事实(或者说要件事实)有无查清的问题,并不是全案所有事实有无查清的问题,全案所有事实就跟宇宙一样无边无际,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查清的。
      第四,因果关系上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之一,案件单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也可能不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前者例如,合同诉讼中单项签约主体认定错误,就全案来说,理论上必然导致全案基本事实不清(但这种情况下在非必要情况下一般不再评价基本事实是否查清)。后者例如,合同诉讼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守约方心灵受到了严重创伤(实际上守约方非常高兴,因为对方违约少损失了几个亿),但这种事实认定错误,根本就不构成基本事实不清,因为违约案件中守约方心灵受到严重创伤根本就不是合同诉讼的要件事实。
      第五,因果关系上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之二,事实不清可来源于事实错误,也可能不来源于事实错误。前者的例子如上例,后者的例子是,合同诉讼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对解除权形成的基础事实不查,就直接判决,这种情况下,没有事实错误,但构成事实不清。
      第六,从违法后果看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认定事实错误后,如在案证据无法查明事实,即基本事实不清的状态难以补救,则发回重审,否则如可以查明基本事实,可以挽救基本事实不清的状态,则可以不发回重审而直接按照查明的事实改判。
      综上以上各方面,诉讼法上所说的“事实错误”和“事实不清”,当然不是“长得很像”的“双胞胎”,而更像是气质不同、形态各异、交相掩映的两朵“并蒂莲”。(欧阳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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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庭信步
    2024-10-27 09:03:52
      事实认定不清和事实认定错误是法律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情况,具有明确的区别。
      一、事实认定不清
      事实认定不清指的是在案件调查或审理过程中,相关事实没有被充分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清晰的案件事实图景,从而无法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足够的依据。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证据矛盾、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的。
      二、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则是指在案件调查或审理过程中,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后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链的组合发生了变化,这些新情况推翻了原先对事实的认定。换言之,原先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如新证据的出现、旧证据的推翻、证据链的重新组合等。
      三、两者的主要区别
      事实状态不同:事实认定不清是事实尚未查清的状态;而事实认定错误则是已查清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状态。
      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通常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查清事实真相;而对于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则可能需要重新启动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纠正错误的事实认定。
      法律后果不同: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影响司法效率;而事实认定错误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事实认定不清和事实认定错误在定义、原因和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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