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粤高法〔2020〕80号)第四条规定,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不得取保候审:
(一)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犯罪的;
(二)涉嫌实施走私、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主犯;
(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恐吓滋扰的;(六)企图自杀、自残、逃跑,或者拒绝配合监管的;(七)不能提出保证人,又拒不缴纳保证金的;
(八)具有其他不适宜取保候审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