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否定案外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案外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附录相关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