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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
“技术中立”是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的,也被称为“索尼标准”或“索尼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故其又叫“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
所谓“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的目的在于将帮助侵权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不至于妨碍技术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技术的提供者能够证明该技术存在一项合法用途,就可以主张免责。因为,几乎对于任何技术而言,我们都可以想出它有一种合法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是用来否定对“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权的推断的,因此,假若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对于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事实上是知道的,那么,就不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