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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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今生约定他 2023-01-22 16:25:23 322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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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散落一地忧伤
    2023-01-22 16:25:4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精神,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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