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如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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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走我不留 2025-05-14 17:58:37 3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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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话没有句点
    2025-05-14 18:00:03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执行程序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该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或者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执行案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依照本条第1款、第3款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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