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并在相应额度内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购买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及时有效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判决结果能够尽快兑现,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尬尴局面。近几年,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在不断推进,目前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已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全覆盖,并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都与当地房产、车辆等部门建立了点对点查控系统,更加全面的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提高执行效率。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