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粤高法〔2020〕80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使用保证人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重点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信用、收入、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等情况。
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的,应当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造成实际损失的大小,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10万元。
被告人在起诉前已被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