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来分摊因维修而产生的费用。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