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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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手叙旧 2022-07-24 16:59:55 269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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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悲痛欲绝
    2022-07-24 17:01:07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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