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文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相应出资义务的承担规则, 即股权转让导致出资义务同时转让,因此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为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紧接着规定了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该条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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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是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新增加的一类案由。申请执行人主张将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之外的人纳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或否定的裁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本诉。具体而言,当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之外的人为被执行人时,如果申请获得法院许可,被追加的被申请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避免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负担,诉讼法理论上,这种诉讼被称为“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该诉讼的主要功能在于排除追加裁定对被追加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理由成立与否,判决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反之,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请求没有获得法院许可,申请人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获得通过诉讼确认他人对执行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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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与价值在于宣示公司资信情况与责任限度。公司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债务清偿的根基。股东作出的认缴意思表示属于民法上为自己设定负担的行为,认缴出资后便与公司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股东一旦认缴出资,记载于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即属于公司将来拥有的财产,成为公司资本,发挥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功能。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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