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对重新起诉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应当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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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打扰 2025-02-05 19:17:03 3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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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态萌生
    2025-02-05 19:17:24
      提起或放弃诉讼都属于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原则上可以自愿行使。但行政诉讼需更多考量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和有限的行政及司法资源等因素,因而对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需作出一定的限制。
      第一,对于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情形,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据此,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须以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重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立案。
      第二,理论上,原告获准撤诉后,其实体权利没有消灭。如果一律不允许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将可能导致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解决,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于原告撤诉后以“正当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关于对“正当理由”的判断,主要标准为原告撤诉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原因。如: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涉案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是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第三,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准予撤诉存在错误与有“正当理由”重新起诉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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