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第四条规定,跨境电商商事登记合规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
二、 跨境电商经营者填报的登记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三、 跨境电商经营者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
四、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