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难以一概而论,要根据回复函的具体内容、外在表现、法条规定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
第一,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以及《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条相关规定从正反两面对回复函所涉行政行为类型作出评价判断,确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对依据上述规定难以直接作出定论的,应当紧紧围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直接产生实际影响展开分析。“影响”有直接间接之分,且存在动态发展可能,对“实际影响”的判断较为复杂,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需考虑影响的具体权益、影响持续的时间(起始至终结)、可以排除影响的法定路径等因素。
第三,就行政机关出具回复函而言,如该函作为另一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事实依据,对执法结论具有重要影响,一般可认定回复函对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但行政相对人对该回复函不服的,并非一律要通过诉讼解决,需考虑影响是否直接、诉讼时机是否成熟等因素。如该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沟通材料,则因其具有内部性而不可诉。特殊情形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以公开途径获取该函,内容已外化,则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