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意见,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1.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之于众。披露的公开化程度或者受众的多少,一般不影响披露行为的成立。
2.使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3.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自己持有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有偿或者无偿地提供给他人,或者指导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