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可以进行多种划分。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可将程序瑕疵作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程序瑕疵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也包括狭义上的程序瑕疵。在此,我们仅作狭义理解。狭义上的程序瑕疵,一般是指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不规范但对相对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对于存在程序瑕疵但没有其他违法的,通常人民法院不应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也不必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同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未给予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机会,不过在催告通知送达后,接受了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此时,尽管未给予当事人当面口头陈述、申辩的机会,不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规定,但行政机关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实际接受并了解了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 辩意见,故应当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而不宜将其归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轻微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