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审核、支付补贴资金的行为,一般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15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4条、第10条、第11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第1条第1款第3项第3目、第4项等规定,个人和单位享有的补贴资金,应当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支付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及其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影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及其单位依法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支付补贴资金过程中的作为、不作为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