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设计方案的把关。村民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选用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
二是加强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的监管。《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明确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三是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管。《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