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2)根据上级行政指令产生的义务;(3)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附随义务。
2.行政机关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能力,且该项义务在客观上具有履行的可能。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客观上不具有履行条件,也不构成应 当受到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行政不作为。
3.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该项义务。狭义的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不予答复;(2)拒绝履行;(3)拖延履行。广义的行政不作为除了上述三种表现形式,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