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违法判决是一种通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该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判决形式。在通常情况下,被诉的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后,如被认定违法,则依法应予撤销。但是,当撤销判决可能引起更大的利益冲突而又不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时,确认违法判决则是法院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困境之下的权宜裁量处理方式。采用确认违法判决可以取得以下法律效果:一方面,它明确宣示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基于案件事实的考量而保留其法律效力以维持既存法律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存在,其必须接受该行政行为的羁束,同时其可以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对其合法权益损失请求行政赔偿。
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相同点在于均确认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不同点在于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存废。撤销判决是通过判决将被认定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彻 底消灭。因此,撤销判决是一种形成判决,生效判决一经作出,就能形成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效果,使法律关系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对相对人而言是一种直接的权利救济。确认违法判决相对于撤销判决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不宜作出撤销判决时才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由于确认违法判决仅具有“司法宣示意义上的确认”,没有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它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是一种间接的权利救济。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困扰。在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行为的效果仍然存在,行政相对人的诉讼目的并未达到,致使这一裁判方式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官民矛盾”,形成“官了民不了”,这也是确认违法判决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相对于确认违法判决,法官更乐于选择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原告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确认违法判决,也称为情况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是因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而确认违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三是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而确认违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确认违法判决,因涉及利益和程序违法的衡量及判决类型的选择适用,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很大的疑难问题。至于第三种类型,因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裁量空间并不大,在此不作赘述。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