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仅能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超越职权,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当事人诉请撤销的,应予支持。但判决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补办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等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征收决定涉及撤组剩余少量土地的除外。
因其他情况,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采取降低风险等级、补足补偿安置费用、调整产权调换房源等相应的补救措施。(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