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实际上指向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具体涉及房屋征收领域中,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以有效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等问题。
第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的民事争议系解决补偿决定案件的基础,且民事争议诉讼的管辖与行政诉讼一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指导,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不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也不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
第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行政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如果一并审理的民事部分案情复杂,也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灵活掌握。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诉讼中,要着力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院可以调解,被告可以反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等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和民事判决。[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