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通知》规定,严禁在网络直播中传播(采用)以下信息(行为)
1.含有不良导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恶搞、低俗、色情、软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营销内容。
2.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发布、传播违背基本常识的信息,以及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信息。
4.通过比较、对比等方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促销推广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促销推广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时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7.化妆品、美容商品(服务)宣传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或者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8.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或者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价值超过五万元,以及有奖销售不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等。
9.未清楚明示促销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清楚明白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或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未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10.没有同一交易场所(渠道)7日内交易记录依据,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折价、减价,或者宣称将提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11.利用网络直播营销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有附加条件,而未显著标明条件,或者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时,未显著标明期限以及未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12.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营销宣传。
1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或者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14.未履行备案、许可程序促销推广预包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依法实施备案、许可管理的商品或者服务。
15.借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活动和疫情防控等名义进行违法违规营销。
1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营销推广宣传的内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