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