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向其给付具体的补偿内容或金额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理由成立且被告迟延履行、拒绝履行没有正当理由的,如果行政机关还有裁量空间,即尚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裁量余地的,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减少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判决到位,即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原告给付具体的补偿内容或金额,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评估时点正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正确,房屋面积认定错误的;
(2)房屋补偿决定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时点错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整评估时点另行评估,新的评估报告有确定内容的;
(3)人民法院在撤销补偿决定的判决中对涉及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损失漏项等补偿事项已有明确意见,行政机关再次作出补偿决定时仍与生效判决认定不一致的。(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