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规定》)第十三 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期限和确定办法等,人民法院可参照该规定认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
被征收人以其被征收的房屋用于出租为由,诉请行政机关给予其房租损失的,一般无法提供《河南省实施规定》所要求的纳税证明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补偿安置方案中有该项内容,或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时主动补偿该项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