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利益衡量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指《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理论上也称为情况判决,情况判决适用的条件包括:(1)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以其中违反法定程序为例,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遵守听证、回避、未听取相 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而这些法定程序的缺失将会使行政行为失去公正性并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该行政行为即应当依法撤销。(2)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尽管依法应当撤销,但由于该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者重大民生项目建设等,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就会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就应当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保留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以本案为例,由于案涉停缓建项目地处甲市中心广场,长期停滞建设所形成的烂尾楼已严重影响了甲市的城市规划实施和市容市貌以及周边的开发建设。如果撤销甲市政府的处置决定,一方面乙公司由于资金原因不足以进行续建,另一方面也会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部分人主张,个人利益应当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起列入确认违法判决所衡量的利益次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否定个人利益的理由。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定、从严掌握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相对人利益平衡和利益选择的行政案件。尽管我国现行法律目前尚未将个人利益列为情况判决的裁量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将善意第三人权益作为选择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实例。例如,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第三人姚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借款45万元给姚某。姚某以房产作抵押,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姚某个人,并于同日在第一被告处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第三人姚某向第一被告提供了与案外人舒某为配偶的结婚证。后该案原告与姚某在该院 调解离婚,约定将该房产由原告及其儿子共同所有。后原告得知该房产已被抵押,遂而成讼。另査明,第三人姚某因未能及商归还借款,已被甲公司诉至该院,并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为第三人姚某使用虚假的结婚证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则案涉房屋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三人甲公司的利益就将得到完全的保护。而二审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如此原告诉请的利益得到保护,而善意第三人甲公司权利的主张与保护就成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冲突下的牺牲品,丧失因抵押权所获的优先受偿权,其利益将很难得到实现。该案在选择判决类型时即涉及个人利益能否作为衡量因素问题。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欺诈导致行政机关登记错误的行政案件,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时候,要综合考虑案件涉及的相关因素,不能简单作岀撤销判决,在利益平衡视角下,考虑用确认违法判决代替撤销判决。我们认为,为了实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宗旨, 实践中可以探索对于当地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等行政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选择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时适当将善意第三人利益纳入裁量因素,以达到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如行政机关违法撤销甲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该土地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后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大规模商业开发甚至已对外销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也可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利益大小纳入衡量范围,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甲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更加重大,明显违反比例原则,则宜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对于涉及利益衡量的行政案件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应当根据每个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判断,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在界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要结合每个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领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确定,如在房屋征收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 “公共利益”的范围;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领域,应当根据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有属性并结合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合理界定,但要防止牵强附会地扩大界定范围。(2)在具体利益衡量时应注意比例原则的运用。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告的权益的价值判断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适当优于原告的权益保护;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告的权益损失大小衡量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明显大于原告因此所受损失;在强调原告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适当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3)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应当充分考虑原告的权益能够依法获得救济,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4)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应注意综合衡量具体案件的相关因素。就本案来说,之所以选择确认违法判决,主要衡量了以下因素:甲市政府处置“庄园广场”项目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法,但庄园广场项目地处甲城中心广场地段,乙公司不能按原批准的项目 用途完成建设,已严重影响到该市的规划建设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且案外人在拍得“庄园广场”项目后又进行了加建,如适用撤销判决不仅不能恢复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前的状态,反而会造成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影响案外人的权益;甲市政府也表示“庄园广场”项目处置后能够给予乙公司及时、合理的补偿。通过综合本案各种因素、衡量各方利益大小以及选择判决类型的利弊得失,最终选 择适用了确认违法判决的方式处理。因本案乙公司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其损失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