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批制”,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可以直接调整、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裁判意见,进而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不清、错案难以追责。这一做法早已被摒弃、必须被摒弃!
而“阅核制”则是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合议庭、独任法官全面、如实报告案件情况后,院庭长“阅核”同意处理意见,或者复议意见与“阅核”意见一致,出现错误裁判的,院庭长要承担领导责任、“阅核”责任,有时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庭、独任法官没有全面、如实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导致错误裁判的,院庭长如果在“阅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仍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合议庭、独任法官则要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