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第五条规定,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合规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三、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四、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五、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六、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八、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九、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 跨境电商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