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民可选用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
(四)村级组织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