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以及陪审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量,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范围作了正面规定和反向排除。《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
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可见,此类案件虽可适用听证程序,但不属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人民陪审员不应参加此类案件的审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九期答疑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