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既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建设予以行政处罚,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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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心地疼 2024-12-01 09:35:08 694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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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想抓住记忆
    2024-12-01 09:35:33
      实践中,因法规衔接、职责分工、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复杂性以及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经常会遇到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均需给予罚款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结合个案情况、法律规范、一个还是多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内容与处罚决定的先后顺序、是否进入执行环节等综合判断。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在坚持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基础上,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在具体理解与适用该规定时,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 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并且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该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选择需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二,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并且均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如果同一行政机关有权执行该数个法律规范的,则该行政机关可按照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评价,然后再结合评价情况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数个法律规范分别由不同行政机关执行的,则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执行罚款。
      第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主要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多次罚款的情形。对于同一或者多个法律规范需要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除罚款之外其他类型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受《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限制。
      综上,建设单位基于同一建设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执行罚款。(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八期答疑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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