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方法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三是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是否告知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是否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是否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四是评估时点的确定是否准确;五是行政机关是否指定3个以上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六是评估结果是否明显偏离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