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