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相同点在于均确认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不同点在于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存废。撤销判决是通过判决将被认定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彻 底消灭。因此,撤销判决是一种形成判决,生效判决一经作出,就能形成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效果,使法律关系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对相对人而言是一种直接的权利救济。确认违法判决相对于撤销判决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不宜作出撤销判决时才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由于确认违法判决仅具有“司法宣示意义上的确认”,没有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它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是一种间接的权利救济。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困扰。在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行为的效果仍然存在,行政相对人的诉讼目的并未达到,致使这一裁判方式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官民矛盾”,形成“官了民不了”,这也是确认违法判决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相对于确认违法判决,
法官更乐于选择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原告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确认违法判决,也称为情况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是因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而确认违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三是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而确认违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确认违法判决,因涉及利益和程序违法的衡量及判决类型的选择适用,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很大的疑难问题。至于第三种类型,因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裁量空间并不大,在此不作赘述。